进口巴基斯坦水牛胚胎检疫卫生要求

2022-12-12  |  百检 63浏览

进口巴基斯坦水牛胚胎检疫卫生要求

引进巴基斯坦优异水牛胚胎种质资源,符合我国水牛种业振兴和产业升级需要。尼里·拉菲水牛是巴基斯坦称为“黑色金子”的经济用牲畜,是世界上现存的种群数量*大,平均产奶量*高,分布*广泛的奶水牛,且耐高温、耐粗饲,适合在我国南方地区养殖。

2015年4月,习近平主席访问巴基斯坦,将中巴传统的友好睦邻关系提升为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籍此契机,海关总署进一步深化中巴农业领域务实合作,近期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粮食安全与研究部(简称“巴方”)签订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输入水牛胚胎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并发布了2022年第89号公告,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基斯坦水牛胚胎进口。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进口巴基斯坦水牛胚胎的检疫和卫生要求。

一 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粮食安全与研究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输入水牛胚胎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

●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修订)。

二 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水牛胚胎,是指在巴基斯坦通过中巴双方注册的生产单位内,从水牛活体卵巢采集卵母细胞,使用体外授精方式生产的胚胎。不包括屠宰后采集卵母细胞等其他方式生产的胚胎。

三 检疫审批有哪些要求?

巴方凭海关总署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简称《检疫许可证》)对输华水牛胚胎实施检疫。每份进境水牛胚胎检疫许可证只允许进口一批水牛胚胎。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四 对生产单位注册有哪些要求?

海关总署可以派出动物检疫官员,考核巴方推荐注册的卵母细胞采集中心、精液生产中心和胚胎加工场所。考核通过后,海关总署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有关生产单位注册信息。

卵母细胞、精液和胚胎须在中巴双方注册的卵母细胞采集中心、精液生产中心和胚胎加工场所内生产。巴基斯坦生产单位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向中国出口水牛胚胎。